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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破坏环境资源量刑畸重案件
2018-05-04    来源:红检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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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近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忠市红寺堡区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改判,以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万元,这是该院今年以来首次以量刑畸重提出抗诉获改判的案件。

该案被告人蒋某某组织铲车和拉砂车,通过铲除草皮或者直接摊砂压砂的方式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面积达2056.1亩,造成草原大量毁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2017年12月15日,经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9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判决后,红寺堡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量被告人蒋永旺具有自首及主动缴纳植被恢复费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在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刑罚时,应当结合当前的治安形势和犯罪情况的变化,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进行裁判,该院承办检察官提出的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判处主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该案提起抗诉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以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万元。

 

通讯员  杨兰  禹瑀

联系电话:189953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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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检院